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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好人法”:外国如何保护助人为乐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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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0:10:32 |显示全部楼层
 无偿救助免责  为保护社会上助人为乐的行为,让好人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或当被告上法庭,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它们都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鼓励见义勇为。
  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另外,《加拿大航空法》也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飞机,在收到或发现救援信号后,必须立即驾机飞抵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见死不救必惩
  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当于2.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意大利公路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公路上的受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伤者伤势加重或死亡,则吊销驾照1~3年,并给予刑罚制裁。
  “反咬一口”将被罚
  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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